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地区校长、教师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
(川教函[2006]281号)
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绵阳、乐山、雅安、攀枝花市教育局;有关省级教师培训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四川省民族地区校长、教师‘十一五’培训计划》,进一步做好民族地区校长、教师省级培训工作。现将有关培训工作的意见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民族地区省级师资培训是整个十年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民族地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提升,是提高民族地区基础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教师培训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与管理。民族地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落实本地校长、教师省级培训活动中,要按照《四川省民族地区十一五培训计划》的要求组织选派参训人员,并对其参训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在安排省级培训参训教师时,要统筹规划,分期分批,确保骨干教师参加培训,充分发挥其示范和辐射作用,努力扩大省级培训的后续效果。
各省级教师培训机构要加强与民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和合作,进一步完善培训方案,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参训教师的不同需求,注重培训模式的创新,努力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高实效性。
二、建立培训登记制度,开展训后跟踪反馈
为进一步提高培训实效,发挥骨干教师在校本研修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民族地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师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登记制度,开展训后跟踪反馈,要按照《民族地区省级培训参训者信息跟踪卡》(附件一)进行登记管理,跟踪卡(一)、(二)在省级培训阶段由州教育局和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填写、备案,培训结束后,卡(三)交由县教育局和所在中小学校负责跟踪填报,各地教育局应在训后的第一学年末将跟踪卡信息进行统计,并完成分析报告报我厅师范教育处。省级培训机构要通过训后跟踪,改进培训工作。
三、实施培训评估,提高培训质量
民族地区教育部门和省级教师培训机构要组织专家对培训活动进行过程评估和总结评价。要通过评估,及时收集意见,调整培训方案,提高培训效果。每项培训活动结束后,要进行总结性评价,通过对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教材、授课专家、培训效果、培训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评价,建立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教师培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