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6]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积极稳妥地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2006年9月底之前市级统筹地区国有困难企业中的退休人员和 2006年12月底之前县级统筹地区国有困难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
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参保费用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5%的缴费比例缴纳。
三、资金来源
1.有生产经营行为并能正常开资的企业(含脱壳企业),要通过扩面,全额为退休职工缴纳参保费用。
2.破产、转制企业资产变现后,要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清偿顺序,在保证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外,为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按寿命余年一次性缴足。一次性不能缴足的,将资金预缴给医保经办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每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进行缴纳。待资金用完后,转为特殊困难企业筹措办法办理。
3.对无资产可变现或资产变现后安置职工费用严重不足的特殊困难企业,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为,市属企业与市财政5:5分担,各区及抚顺县属企业与所属区(县)财政5:5分担,市转属企业与市、区(县)财政5:2.33:2.67分担。
4. 市主管局下属企业,按企业与市财政5:5的比例给予补助或垫付。
5. 参加住院费用统筹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8元,由退休职工个人负担。
6. 政府补助和垫付资金按季度拨付,于每季度首月将资金拨付到位。企业缴费按年度首月缴纳全年费用(含个人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四、审批程序
在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中,凡涉及财政予以补助或垫付的特殊困难企业,须经同级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同级劳动、财政、地税、社保局等部门依据企业提交的申请予以联合认定审批。具体认定审批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