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开发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
(南府发〔2007〕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桂政发〔2007〕13号),以及《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07〕2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和县、区(开发区)事权划分以及县以上政府部门履行职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明确市和县、区(开发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职能关系,进一步明确职能、权限和责任,提高行政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开发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职能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效能机关,为构建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或界定;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规定有矛盾或冲突的,按法律适用原则处理。
2.主体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两个以上部门负责的事情,要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及其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有权必须尽责,权力和责任必须对等。
3.重心下移,属地管理,集中与必要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市与县、区(主要是市与城区)两级政府以及市与开发区管委会的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权限,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批,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要由县、区(开发区)实施的项目,一律下放给县、区(开发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