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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限时就业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对“零就业家庭”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开展送政策、送信息、送技能培训、送岗位服务。要针对每一户“零就业家庭”的特点,及时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与基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联系,及时将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用工信息通过网络等渠道传输到基层。
  (四)帮助“零就业家庭”中有培训愿望的成员落实免费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减免费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要首先安排有培训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及时为有培训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培训信息,帮助他们落实免费培训,提高其择业技能,为尽快实现就业奠定基础。
  (五)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落实就业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基层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协调落实减免税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对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优先对其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落实创业培训岗位开发补贴。对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及时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六)开发公益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鼓励企业和社区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对公益性岗位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七)对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进行跟踪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落实“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后的定期回访和跟踪服务制度,对已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及时掌握就业动态和实际需求,帮助他们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促进其稳定就业。
  (八)建立“零就业家庭”退出认定机制。对“零就业家庭”成员中有1人以上(含1人)稳定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3次以上就业机会,由于本人原因不应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连续2个月无法与“零就业家庭”取得联络的,经认定后退出“零就业家庭”帮扶范围,不再享受相关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限时就业行动的工作措施
  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限时就业行动是今年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一是建立健全限时就业行动的各项制度。要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与“零就业家庭”实行“一对一”帮扶,开展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精细化就业服务。要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针对面临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意见;各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度本区县的《“零就业家庭”限时就业情况登记表》和统计分析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要建立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通过内部信息和相关网站,及时通报区县“零就业家庭”限时就业行动的进展情况,促进全市城镇“零就业家庭”限时就业行动的整体协调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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