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6]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市居民低保补助水平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6]127号)要求,经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胜利经济开发区)由170元提高到180元;县政府所在地的镇由142元提高到152元;其他乡镇由100元提高到110元。
二、资金安排
2006年10月底前已经保障的对象因提高标准增加的资金和2006年1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低保对象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即按市、区(县)财政7:3比例承担。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测算出提高低保标准后的资金需求(包括现有低保户增加资金及新增低保户所需资金),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纳入预算,原预算额不足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追加。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和谐抚顺的高度,充分认识提高城市低保补助水平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把这项关系全市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实事抓好。
2、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 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批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保证调整低保标准后资金的及时到位,确保2006年11月底前完成原有低保对象提高低保标准工作,从11月1日开始按新标准,每人增加10元低保金。
3.做好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在岗人员工资、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行业评估标准等政策的衔接。
4.实事求是,严格程序。 2007年一季度前要完成对低保户逐户核实,重新核定人均救助额度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家庭救助额应升则升、应降则降。 同时按规定程序规范操作,特别是要坚持在社区两次张榜公布的程序,确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开、公正、公平。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