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抚顺市清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6]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委《关于抚顺市清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障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抚顺市清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障工作意见
为有效保护电力设施,保证电网安全供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市清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障工作(以下简称清理树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依法管理、重点突破、有效清障”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依法管理,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到2007年3月末,对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422处25000多棵树障清理完毕(清理树障任务表附后)。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
为加强对全市清理树障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清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经委、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抚顺供电公司、各县(区)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市经委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清理树障工作。同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清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障工作方案;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保留、种植植物行政许可审查、审批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树障下发树障隐患整改通知书。对树木所有者收到树障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超过规定时限仍未自行清理整改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对树障强制修剪或砍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