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整改和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安监办〔2006〕64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整改和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已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整改工作。对已提出申请但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要根据整改方案督促企业抓紧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月30日。对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二、严格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关闭工作。2006年7月1日起,江苏省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全部依法持证生产,无证非煤矿山企业一律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