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苏安办〔2006〕43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减少和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国务院安委办决定2006年6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现将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06]1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好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工作。针对近期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的特点,国家主要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批示,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统筹安排,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要抓紧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确定专项整治的重点和内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公安、交通、质监、安监等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合力。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让每一个充装单位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以及这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各地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按照《通知》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严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载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车辆和人员资质等的登记备案制度。要严格对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的资质管理,凡2006年6月30日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2006年3月31日前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充装单位,一律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充装活动,凡是因车辆超载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要追究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责任。
三、加快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建设。各地要按照本地危险化学品流通和道路交通情况,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要求,选择有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作为危险化学品的卸载基地,特别是对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一经发现超载行为,应采取措施就近押运至卸载基地卸载,严禁带隐患继续行驶。要加强对卸载基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在卸载过程中不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