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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做出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做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机关注销并公布。
  第四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从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发现本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发现其他地方安全生产行政机关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报告共同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接到报告的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机关立即纠正;必要时,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按照要求归档。
  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场所和生产经营的产品以及使用的用品用具等进行实地检查、抽样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法从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涉及本辖区外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机关进行协查;接到通报的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协查;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组织协查;对于重大案件,由省安全生产部门组织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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