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安全生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安全生产行政机关提供。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数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有条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应当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前款所列事项,或者允许申请人采用网上申请,方便申请人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提高办事效率。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安全生产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接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