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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安监〔2006〕115号)


各市安监局:

  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是安全生产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地方性法规;
  (三)国务院决定;
  (四)省人民政府规章。
  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该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当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需要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和发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安全生产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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