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保障措施落实: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全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情况。
(二)推进法制安全进程,强化法制安全的意识。建立健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三)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的建设情况。
(四)健全各级安监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权责明确,高效运转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制的情况。
(五)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的情况。
(六)加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力度的情况。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宣传落实《
安全生产法》,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制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工作;以及建立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责任制考核情况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内容。
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认真落实。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六条 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对获得优秀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由省安委会给予一定奖励。
省安委会每三年组织一次全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的评选活动。对获得先进称号的各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两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评选活动。对获得先进称号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和个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评选活动,对获得先进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专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奖励。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考核奖励“一票否决”制。对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取消参加当年各项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评比资格,取消该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参与当年先进(优秀)个人评比奖励和晋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