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控制指标和控制目标)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包括亿元GDP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煤碳百万吨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相对指标。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对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目标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签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条款进展情况每半年书面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次。
各市及县(市、区)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定期督查,各责任书签定单位应定期向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责任书各项条款落实情况。
第三章 年度考核与责任制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主要内容:
(一)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四)安监机构和安全生产经费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六)应急救援预案及事故上报与处理情况;
(七)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八)其他列入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程序:
省安全生产委员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下达年度考核通知;
各被考核单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自评结果书面报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考核组(考核组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年完成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情况以及申报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各市、县(市、区)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应地组织考核组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所属有关部门当年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情况以及申报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分类:
(一)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的责任制;
(三)各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