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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责任制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控制指标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下达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绝对指标为主,相对指标为辅。
  控制目标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下达给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煤矿企业死亡人数和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两项控制指标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管。
  (二)全省各类事故死亡总数;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10万人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金属与非金属矿死亡人数;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烟花爆竹死亡人数七项控制指标由省安监局负责监管。
  (三)建筑业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省建设厅负责监管。
  (四)特种设备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省质监局负责监管。
  (五)道路交通(含上道路农机)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和火灾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省公安厅负责监管。
  (六)水上交通属长江及海上的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江苏海事局负责监管;属内河、内湖的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省交通厅负责监管。
  (七)铁路运输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分别由南京铁路办事处、徐州铁路办事处负责监管。
  (八)农业机械(不含上道路农机)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省农机局负责监管。
  (九)渔业船舶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监管。
  (十) 民航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由民航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
  第八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控制指标和控制目标。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辖区内与下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重点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实施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保障和措施: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各项工作部署。
  (二)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辖区内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实行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作为重要履职内容。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作为干部考核及政绩评定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评优“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分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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