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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6修订)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工、招生、住房等方面给独生子女优先照顾。
  (三)母亲产后享受三个月的产假待遇(包括国家规定的产假),不影响全勤评奖。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按计划生育的有女无儿户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优待办法。在选派人员从事工副业时予以优先安排,兴建房屋时优先解决住宅基地,积极扶持其发展生产、劳动致富。
  对享受上述优待后,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所在单位扣回所享受的费用。
  第十二条 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妻,干部、职工年老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按工资百分之百发退休金的除外)。农民年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每月给予适当照顾。无子女的干部、职工年老退休时,退休金按本人工资百分之百发给。无子女的农民丧失劳动力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要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养老金制度,并积极办好敬老院。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天。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对城镇个体经营户、待业人员和农民晚婚晚育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行政、事业单位,可按干部、职工年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提取奖励金;其经费从事业单位收入或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可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单位可按当年计税所得额千分之二提取,作为计划生育奖励金。
  农村的计划生育积极分子,因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误工,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给予误工补贴。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改变重男轻女的旧风俗,实行婚事新办,鼓励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有女无儿户的老人也可以随女迁入男家的村居住。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女婿和岳父母之间视为直系亲属。农村有女无儿户的女儿和城镇男干部、职工结婚,应允许女方及其子女的户籍留在本村。上述落户、居住、留户人员与所在村农民享有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工人退职退休后,其女儿、女婿有按规定顶招的权利,有女无儿户父母,可以享受其女儿或女婿直系亲属劳保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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