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履行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根据不同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特点,提出科学合理的设施建设意见和加强管理措施,提请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大对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良好交通秩序。
3、根据我省道路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含过乡镇道路)沿线学校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含县城)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原有分工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由当地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方案,报当地政府确定责任主体部门。
4、各级安监部门要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监管的一项内容,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同时把作好日常工作的情况纳入对各职能部门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
二、完善设施,提高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加强学校周边交通标识、标线、红绿灯、减速装置、避让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条件,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提供有效的条件保障。
1、作好统筹规划。交通、建设、公安部门在规划学校周边新建道路时,要加强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充分考虑沿线学校所处位置、校门开设等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从确保安全的角度统筹规划,同步安排建设警示标识、斑马线、红绿灯、减速档、隔离栅栏等设施。学校周边原有道路要按上述要求,逐步完善各项交通安全设施,2006年内重点解决在县和县级以上道路学校校门两侧设立交通警示标识问题。
2、加强管理维护工作
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部门必须落实责任,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完好有效。各级(特别是县区)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反映问题,督促整改。安监部门要把日常监管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考核的内容。
市(州)、县(区)公安、交通和建设部门要对当地公路(包括城区道路)沿线学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情况进行一次普查,摸清情况、找出问题,制定对策,完善措施,交通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的要立即整改,相关情况抄送当地教育局和安监局。市(州)各部门10月底前将情况汇总后,分别报送省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教育厅和省安监局。
3、建立稳定经费渠道。学校周边的道路交通警示标识标线、红绿灯、减速装置、避让设施等都是公共安全设施,其设置和维护费用必须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在道路建设和维护(维修)经费中列支,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认真落实下去,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校收取任何费用。经费保障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应提交当地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制定方案后提请当地政府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解决。
三、明确要求,切实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