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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代收费
  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收取代收费时要注明代管项目和标准,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规定,将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高校在招生简单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四、加强许可证、收费票据和资金管理
  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领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五、坚决治理高校违规收费
  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对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海外华侨学生来我省高校接受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与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附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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