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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我省高校学费标准由省统一制定。
  (二)住宿费
  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费继续执行我省有关规定,其标准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实际成本、住宿条件以及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由学校申报、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住宿费收费标准控制在每生每学年1200元以内。
  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三)考试费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专升本考试,保送生测试,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来华留学申请、注册和考试等招生入学报名考试(含笔试、复试或面试)以及其他教育考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高校考试费收费标准,国家和我省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考试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
  二、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高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暂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的规定执行。试行期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重新制定我省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
  (一)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收费时应注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和住宿费。培训费和住宿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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