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核消减债。对于债权单位已撤消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高息借贷形成的债务,在确保还本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结算:已付利息超过国家利率部分,可以抵算未付利息也可以减本。
3、划转、拍卖还债。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款,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
(二)严格控制新的不良债务发生。要通过清理形成并建立控制债务增长的有效机制,增强集体经济发展的活力。
1、乡村举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以借债形式搞达标、创政债。
2、严格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规范政府行为,乡政府一律不准直接办企业,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要严格区分财政资金与集体资金,不得改变集体资金性质和用途;乡村兴办生产、经营项目,要以集体经济组织、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身份投资,做好可行性研究,实行科学决策;向企业收费要依法进行,企业利润分配要按制度或章程进行。严格执行借贷款管理制度,凡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按照谁决定借款、谁负责还债的原则处理。
3、坚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国家规定借高利贷的行为,乡村两级逐笔登记,对以放高利贷的单位、个人,要逐一排查,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税收征管。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要明确纳税人,据实收取,不得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代缴,更不得以“奖励”、“回扣”等手段鼓励借款代缴,如有发生,必须限期全额收回。乡村两级也不得为完成缴费和摊派任务借债、垫款。
5、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增强经济实力。发展集体经济要走多业化、多元化、多样化的路子。要从单纯经营企业转向经营企业和经营资产并重,从单一兴办工业转向一、二、三产业综合经营,开辟实业、资源、资本等多种形态增值的新途径。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充分发掘各自的优势和潜力,努力寻找适合本地情况和特点的发展路子,增强经济实力。
6、精减人员,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通过定编、定员、定责、定酬办法,减少乡村两级干部人数,优化干部结构,下决心减少开支。从严控制村定额补贴干部的人数和补贴标准,村干部可实行交叉兼职,严格控制乡村管理费和招待费开支。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凡贪占挪用的,先退赔后处理;违规借用的,先还款后定性。对以集体名义举债、个人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非法所得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挪用借贷款的,要责令其将所花的费用退回用于还债,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谋私数额不多、影响不大、并能积极退还的,以教育为主,自查自纠,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脱离实际、盲目举债营造所谓“政债”的干部,既不得提拔重用,也不得让其留下债务异地做官,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极少数问题严重、弄虚作假、隐瞒阻挠、影响较大的,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