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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处理阶段。1999年11月底完成。各乡村要对清查出来的各类债务、债权分类统计,进行处理。属债权类的,要采取必要措施抓紧清收;属债务类的,要制订资金筹集和偿还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分类处理,该偿还的要偿还,该划转的要划转,该核销的要核销,逐步消化,妥善解决。
  (四)建章立制阶段。1999年12月底完成。要结合清理,建立健全借贷款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1、借贷款管理制度。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经营项目,确需借贷款的,必须按程序进行。村级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乡镇借贷款,必须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借贷数额较大的,必须由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资产管理制度。对于较大数额的借入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制订使用计划。落实使用责任、实行年度结算。对于出售、转让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集体资产,必须经过评估。集体资产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经县级以上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鉴定。
  3、财务公开制度。债务、债权的管理必须入财务公开内容,没有纳入的,从今年开始必须纳入。
  4、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对现有的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要增加有关债务、债权的内容。任期审计的主要对象乡村两级主要领导干部。审计工作分年度进行,一年一审。离任审计对乡村两级领导干部整个任期内的债务、债权责任进行。审计结果要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乡级领导干部的审计按照宁委办发〔1999〕46号文件执行。
  四、清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清理工作必须对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并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的发生。
  (一)妥善处理已形成的债务债权。化解乡村债务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维护农民和债权人的利益。在偿还债务时,不得将乡政府、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向企业、农民转嫁和摊派,也不得借机向企业和农民乱收税费,加重企业和农民负担。对农民欠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要区别对待,其中合理的,应当帮助农民制订还款计划,逐步催缴;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不再催缴。
  1、收欠还债。要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欠乡村的款项,用收回的欠款偿还债务;以集体名义借款用于代缴税费的,要向应缴纳税费的单位和个人催收,限期收回;对集体企业改制应回收的资金,要加大追缴力度,拒不缴纳的,可依照法律程序封存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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