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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对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对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抚教发〔2007〕9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抚顺市教育局《关于对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罚的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全市专项治理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工作精神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进行学习讨论,结果报局纠风办。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对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罚的补充规定

  一、凡在校内由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民办中小学教师下同)组织有偿补课、上新课等,除没收违规所得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降低一级教师职务聘任。

  二、凡在校外由在职教师组织有偿补课、上新课等,除没收违规所得外,按补课人数不同给予相应处分:1人至5人给予解聘待岗一年处分;5人至10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10人以上给予开除处分,并取消教师资格。采取轮流方式补课的按当日累计人数给予相应处分。

  三、凡在职教师违规组织有偿补课、上新课等,对拒绝接受检查、拒不认错、态度恶劣者,要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取消教师资格。

  四、凡学校为在职教师及社会上有偿补课提供场所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给予校长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取消单位和校长三年内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校长相应的组织处理。

  五、在职教师在校外为中小学生义务补课,必须由所在学校报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补课、讲新课的教师,按照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凡在校外因在职教师组织、参与有偿补课,被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查实的,查实一起给予校长通报批评,查实两起以上的给予校长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因校长工作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七、对民办中小学学校违反本规定,组织补课、对教师有偿补课疏于管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削减招生计划,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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