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基层司法所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认真分析本地区基层司法所建设现状和形势,切实加强对基层司法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清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工作思路,努力把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地人事、编制、财政、建设等部门要为基层司法所建设提供有效支持,帮助解决基层司法所机构管理、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实际困难,促进基层司法所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工作责任制,狠抓落实出实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把基层司法所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努力做到工作到基层,服务到基层,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带头到基础差、困难多的地方,摸实情,想实招,求实效。严格责任,精心组织,加强检查指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领导、部门、单位责任制,做到人员落实,制度落实,责任落实,一级抓一级,务必抓出实效。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
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工作进展也不一样。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已经把基层司法所建为派出机构的地方,要着力抓好巩固和提高,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改善装备水平,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措施,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对未完成基层司法所直管体制的地方,要克服各种困难,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着力做好工作,按要求把基层司法所建设好。在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实践中,各地要注意抓典型,创造和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
(四)以“基层司法所工作加强年”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基层司法所工作。
一是努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服务。要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法律服务方式,强化法律保障职能,积极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进步提供法律保障,积极为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努力为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服务。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着力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积极促进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积极推行社区矫正,努力提高矫正质量,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积极改进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把维护稳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三是努力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供服务。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通过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手段,疏导公众情绪,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积极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积极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四是努力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基层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提供服务。要认真贯彻“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人民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城乡基层的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法律进乡村,进社区。五是努力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服务。要指导基层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主动地为当地政府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当地政府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社会事务,特别是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的各种涉法问题,切实当好当地政府的法律参谋和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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