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实施阶段(2007年10月以前)。
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有关要求和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目标,切实强化管理指导,树立建设与管理并重的思想,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建立“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运转灵活”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努力把基层司法所建设好,管理好。基层司法所要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的原则,始终把为群众服务和提高执法水平放在首位,从看得见、摸得着的事情做起,通过健全体制,完善程序,强化措施,保证各项职能的充分发挥,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对基层司法所工作的满意率。围绕“建设、管理、工作”三个环节,在软硬件建设上,努力实现2007年所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二)查漏补缺和及时改进阶段(2007年 11月)。
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工作目标所确定的内容逐项加以落实,并于 11月底以前以市为单位对照本地基层司法所建设各项目标是否按时完成进行自检。通过检查和征求各方面意见,对未及时完成的工作项目逐项进行梳理和归类,突出重点问题,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改进完善。
(三)总结提高、考核评比阶段(2007年 12月)。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督察组对各地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重点督察。自治区司法厅要结合年底进行的“五好”司法所和“一级”司法所检评工作,对各地开展的基层司法所工作加强年活动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在活动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将给予通报表彰。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活动取得成效,自治区成立基层司法所工作加强年活动指导小组,负责对活动各项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指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郭文强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蒙平友 自治区司法厅厅长
成 员:卫福喜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邱祖强 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
张忠国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沈德海 自治区编制办副主任
刘宁劲 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
叶 莲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指导小组日常工作由自治区司法厅基层工作处负责,各市、县(区)成立相应的机构,以加强对本地区工作的组织、协调。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