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航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等关于加强江苏省通用航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第十二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及有关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lO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
  (二)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
  (三)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
  (四)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l5号发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管理本地区的航空体育运动。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发布的航空法规及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有关航空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对本地区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
  第六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航空运动学校、航空运动训练基地、航空体育俱乐部等)和个人,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管外,还应根据开展不同的航空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接受当地空中交通管制、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