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根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国务院令第412号)和《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气象主管机构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进行审批,对施放气球单位和施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6、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通用航空企业,并对其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7、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3年9月发布),省无线电管理局办理民航通信和导航无线电台站的执照,对干扰民航无线电通信和导航台站的行为进行查处。
8、民航南京空管中心及省内各机场空管部门要按照《通用航空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加强通用航空飞行管理工作,依法受理本管制区内通用航空飞行活动计划。
9、公安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违反航空设施、航空器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维护社会治安。
10、旅游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的旅游经营者依法开展通用航空活动,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旅游经营者的非法飞行活动。
二、依法审批、按章管理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条款,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单位或个人,须按照《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0号),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企业,须按照《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3号),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企业工商登记。
2、通用航空企业在获得经营许可证和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还需按照民航运行规章进行运行审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运行,未获得合格证的,不得实施运行。
3、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民用航空器应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无线电台执照。初级类航空器不得从事取得报酬或租金的商业性载客飞行;初级类飞机、滑翔机不得用于空中游览飞行;超轻型飞行器不需要适航证,但只能用于娱乐飞行或航空体育活动。
4、通用航空飞行人员、维修人员须经民航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民航主管部门的相应证照(超轻型飞机的飞行员除外),方可从事通用航空飞行与机务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