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气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旅游局、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加强江苏省通用航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民航苏监办发〔2006〕35号)
各市安监局、公安局、体育局、民政局、气象局、旅游局、工商局、无线电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通用航空活动日益增多,通用航空事业稳步发展。但是通用航空领域也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尤其是少数单位和个人的非法飞行活动,已酿成坠机事故,严重侵害了人民生命与财产的安全。为了加强我省通用航空领域的安全管理,维护通用航空市场秩序,确保通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用航空监管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的通用航空安全生产工作。
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20号)、《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0号)、《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3号)等法律和民航规章的规定,民航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通用航空行业管理工作,监督有关单位落实通用航空安全隐患的整改,指导、监督和检查通用航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在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授权下,对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申请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的通用航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3、根据《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委令15号发布),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航空体育活动,依法对航空体育运动进行登记,监督检查航空体育飞行安全。依据《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2005]5号),体育行政部门是从事通用航空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本辖区内从事通用航空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4、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政部门是本地区从事通用航空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从事通用航空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