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地区。
第三条 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四条 新农合制度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等基本原则。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
第六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享有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补偿,获得有关新农合的知情、建议、选择和监督的权利;履行个人缴费、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七条 工作目标:到2008年,新农合制度基本覆盖全区农民。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建立新农合制度纳入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并将完成任务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九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新农合组织管理机构。
(一)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教育、人事、审计、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扶贫、残联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合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