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学校后勤
第二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后勤管理包括食堂、宿舍、厕所、澡堂等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小农(牧)场建设、校园绿化、后勤规章制度、后勤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寄宿制学校要根据学生规模配足食堂从业人员,并健全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寄宿制学校原则上应按每60名用餐学生配1名的标准配足食堂从业人员。学生规模较大的学校可酌情降低标准。
寄宿制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劳动用工与保障、安全保卫、责任追究、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报告等方面的制度。
寄宿制学校对食堂从业人员、食堂建筑及设备与环境、食品采购与贮存、食品加工等方面的卫生要求及管理与监督,必须符合《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关于
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7号)等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
寄宿制学校食堂应做到膳食结构科学、营养、合理,品种丰富,质价相符;就餐环境卫生、整洁,具有浓郁的文化氛围;工作人员服务热情周到、用语文明、卫生习惯好、操作行为规范。
寄宿制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收费的有关规定,严禁以赢利为目的超标准向寄宿生收取钱、粮。伙食费标准应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就餐学生及家长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寄宿制学校要根据学生规模配足宿舍管理人员,科学、规范地管理学生宿舍。
寄宿制学校原则上应按每100名寄宿学生配1名的标准配足生活指导教师(宿舍管理员)。寄宿学生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学校可酌情降低配备标准。生活指导教师的职责是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管理,指导、帮助学生做好洗漱及床、被褥、衣、物的整理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
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生活指导教师值班制度、门卫值班制度、学生出入登记制度、夜间巡查制度、安全卫生制度、疫病防控制度、设备使用及维护制度、物品保管及领用制度等等。
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要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定期消毒,整洁卫生;床上、桌面物品摆放有序;地面无纸屑杂物、积水;墙壁无污迹,无蛛网、污垢 ,无乱张贴、乱涂画;内外窗台无灰尘;盥洗室瓷砖无积垢;便池、水池、地漏内无杂物;拖把、畚箕、垃圾篓保持洁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