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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四章 学校装备

  第二十二条 寄宿制学校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图书室、现代教育技术及音体美卫等各类用房及设施的标准按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和管理及评估细则的通知》(川教基[2000]20号以下简称《装备标准》)和《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配备标准及工作评估细则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教基[2001]13号,以下简称《配备标准及实施意见》)执行。
  农村小学规模不到12个班的,教辅用房可酌情减少,但要有实验教室、艺术(美术、音乐)教室、图书室。
  实验室、图书室、现代教育技术管理人员配备要逐步达到《装备标准》和《配备标准及实施意见》要求。
  要提高教育技术装备利用率,各功能用房要向师生开放,按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开足开齐演示实验和分组实验。
  第二十三条 寄宿制学校理科教学仪器及音体美卫设备配备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实施新课程改革实验后颁发的配备目录执行。其中中小学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仪器设备可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本民族特色进行配备。
  信息技术教育按《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基本配备标准的通知》(川教函[2004]319号)进行配备。
  图书资料按《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3]124号)要求配备。实施双语教学的学校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民族文字图书和报刊。
  第二十四条 寄宿制学校远程教育设备、设施及软件资源(含光盘)的配备按《教育部、财政部、发改委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和《教育部、财政部、发改委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终端接收站点技术方案》配备。
  寄宿制学校每个年级应配备一套教学光盘播放点。18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可增加播放设备和光盘,逐步实现每班配备一套光盘播放设备。
  第二十五条 寄宿制学校应建立健全远程教育三种运用方式的检查评估制度,将远程教育三种运用方式的应用纳入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考核范畴,形成激励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与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要抓好远程教育管理制度建设,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学校要完善设备和资源的登记、使用制度,数字资源的接收、使用、存贮和共享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设备和资源的管理和维护;采取切实措施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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