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寄宿制学校应根据规模设立校医室,按要求配备医务人员和保健教师,或建立由当地乡镇卫生院派出专人任学校兼职医务人员,定期到学校开展卫生防疫及宣传教育工作的机制。
第十四条 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健全卫生宣传、检查制度,做到:
每年3月、9月按要求开展全校性卫生宣传月活动。
每月开展1-2次卫生防病治知识宣传教育。
在校园设置固定卫生宣传专栏,定期更换内容。
每周开展1-2次卫生防疫与食品、饮水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寄宿制学校要加强食堂卫生、饮水管理。食堂要达到“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标准”C级以上。要为师生提供自来水饮用,若提供自备水或二次供水,水质及卫生要达到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教室、宿舍及教学辅助用房要保证通风、采光及清洁卫生良好。在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垃圾桶,无卫生死角。
第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班主任和生活辅导老师要教育和培养学生养成每天刷牙、洗脸、洗脚、饭前便后勤洗手,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等良好的个人卫生行为习惯。
第十八条 寄宿制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牢固树立健康第一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艺术工作。
第十九条 寄宿制学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运动会和艺术节活动,要求每个学生至少经常性地参加一项课余体育、艺术活动。
第二十条 寄宿制学校每年认真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活动,完成《标准》测试数据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要积极推行集体早操和大课间操,要将本地具有民族特色的体育艺术活动溶入学生大课间和课余体育艺术活动之中,补充和完善体育、艺术教育活动内容,促进体育、艺术教育活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营造良好的学校体育、艺术教育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