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具有地方民族文化特色的文艺表演、书画创作、工艺制作、课间操、标语(图案)设计以及手工作品征集等活动;利用学校的墙面、宣传橱窗、教室等各种空间和用房,展示学生的作品,充分体现学校的民族文化特色,弘扬民族文化。
第二章 安全工作
第六条 寄宿制学校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 寄宿制学校要把确保安全放在一切工作首位,通过层层分解,落实教职员工对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对履行职责情况认真考核、严格奖惩。
第八条 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登记,宿舍和食堂安全管理,疾病和传染病防控管理,门卫值班巡逻,学生请(销)假,学生上(放)学交接等安全工作制度,并融入各项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定期分析研究形势,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完善学校消防、校舍垮塌、拥挤踩踏、食品、饮水卫生、传染病、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齐应急设施设备。
第九条 寄宿制学校要对各类安全隐患(含校园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日常观察或定期(不定期)检查,有效监控,特别要在重要时段对重要部位进行严密有效监控,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重点要排除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对学校的设施设备要有防雷保护。
第十条 寄宿制学校要加强对在校寄宿学生的管理工作,对管制刀具、用火、用电和集体活动等要进行有效管理。要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按要求保证必要课时,提高安全教育实效,每学期对住校生进行至少一次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把维护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工作范围,认真落实好警校共建和日常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寄宿制学校要将校园及周边的安全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积极争取学生家长、村社、社会团体等对学校安全工作大力支持。
第三章 文化体育卫生
第十二条 寄宿制学校应切实贯彻《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把卫生工作尤其是传染病防控及食品饮水卫生安全纳入学校重点工作定期研究,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年底有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