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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管理办法

四川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举办寄宿制是推动民族地区学龄儿童入学、提高普及程度、巩固“两基”成果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障。为提高寄宿制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以下简称寄宿制学校)是指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以寄宿制为主要形式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中心)。
  第三条 寄宿制学校应按《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996]640号)的规定要求,合理规划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实习区,其基本条件应当具备:
  具有与寄宿学生数量相适应的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教学用房、宿舍、食堂、厕所、运动场地、澡堂及其它配套设施;
  具有按规模、编制、学历标准配备的足够的教师和生活、卫生、安全等各类管理人员;
  具有按规定标准配置的图书(含音像)资料和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器材。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监督管理到位。
  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管理机构,积极施行现代教育管理模式,科学、规范、人性化地管理师生员工、校园、校产和设备设施,努力将学校办成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和人才培养的摇篮。
  第五条 寄宿制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并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设置标准的要求,保证体育、艺术、综合实践等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除可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外,应规范使用普通话教学。
  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寄宿制学校校长,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年度任职考核制。要坚持持证上岗,承担教学(实验指导)、管理任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学科教师要满足按照义务教育标准开设学校课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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