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制学校食堂应做到膳食结构科学、营养、合理,品种丰富,质价相符;就餐环境卫生、整洁,具有浓郁的文化氛围;工作人员服务热情周到、用语文明、卫生习惯好、操作行为规范。
寄宿制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收费的有关规定,严禁以赢利为目的超标准向寄宿生收取钱、粮。伙食费标准应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就餐学生及家长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寄宿制学校要根据学生规模配足宿舍管理人员,科学、规范地管理学生宿舍。
寄宿制学校原则上应按每100名寄宿学生配1名的标准配足生活指导教师(宿舍管理员)。寄宿学生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学校可酌情降低配备标准。生活指导教师的职责是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管理,指导、帮助学生做好洗漱及床、被褥、衣、物的整理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
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生活指导教师值班制度、门卫值班制度、学生出入登记制度、夜间巡查制度、安全卫生制度、疫病防控制度、设备使用及维护制度、物品保管及领用制度等等。
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要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定期消毒,整洁卫生;床上、桌面物品摆放有序;地面无纸屑杂物、积水;墙壁无污迹,无蛛网、污垢 ,无乱张贴、乱涂画;内外窗台无灰尘;盥洗室瓷砖无积垢;便池、水池、地漏内无杂物;拖把、畚箕、垃圾篓保持洁净。
第三十条 寄宿制学校必须建有与学校发展规模和寄宿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学生澡堂。
寄宿制学校的澡堂要保持环境卫生,防止疾病传染,并保证寄宿学生的洗浴需求。
第三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寝室内不修建厕所,但学校应按每15人一个蹲位修建公共厕所。厕所应为水冲式,若为旱厕必须达到蹲位与粪池的间距在3米以上。在厕所附近应设有洗手水龙头。
厕所应经常消毒、灭蝇、灭蚊,做到无蛆、无尿渍、无臭味,随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十二条 县(市)、校要认真抓好小农牧场建设和勤工俭学工作。
农区和半农半牧区县(市)级人民政府应按200人以下2亩、200-500人2-5亩、500人以上5亩的标准无偿为寄宿制学校划拨小农场;纯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学生规模,无偿为寄宿制学校划拨相应的草场用作小牧场建设。
寄宿制学校的小农牧场修建围墙、围栏、购种植物、养殖物等项目建设的资金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投入。规模大、投入高、缺口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小农牧场建设资金可向上级申请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