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寄宿制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牢固树立健康第一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艺术工作。
第十九条 寄宿制学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运动会和艺术节活动,要求每个学生至少经常性地参加一项课余体育、艺术活动。
第二十条 寄宿制学校每年认真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活动,完成《标准》测试数据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要积极推行集体早操和大课间操,要将本地具有民族特色的体育艺术活动溶入学生大课间和课余体育艺术活动之中,补充和完善体育、艺术教育活动内容,促进体育、艺术教育活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营造良好的学校体育、艺术教育氛围。
第四章 学校装备
第二十二条 寄宿制学校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图书室、现代教育技术及音体美卫等各类用房及设施的标准按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和管理及评估细则的通知》(川教基[2000]20号以下简称《装备标准》)和《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配备标准及工作评估细则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教基[2001]13号,以下简称《配备标准及实施意见》)执行。
农村小学规模不到12个班的,教辅用房可酌情减少,但要有实验教室、艺术(美术、音乐)教室、图书室。
实验室、图书室、现代教育技术管理人员配备要逐步达到《装备标准》和《配备标准及实施意见》要求。
要提高教育技术装备利用率,各功能用房要向师生开放,按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开足开齐演示实验和分组实验。
第二十三条 寄宿制学校理科教学仪器及音体美卫设备配备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实施新课程改革实验后颁发的配备目录执行。其中中小学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仪器设备可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本民族特色进行配备。
信息技术教育按《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基本配备标准的通知》(川教函[2004]319号)进行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