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寄宿制学校要加强对在校寄宿学生的管理工作,对管制刀具、用火、用电和集体活动等要进行有效管理。要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按要求保证必要课时,提高安全教育实效,每学期对住校生进行至少一次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把维护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工作范围,认真落实好警校共建和日常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寄宿制学校要将校园及周边的安全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积极争取学生家长、村社、社会团体等对学校安全工作大力支持。
第三章 文化体育卫生
第十二条 寄宿制学校应切实贯彻《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把卫生工作尤其是传染病防控及食品饮水卫生安全纳入学校重点工作定期研究,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年底有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寄宿制学校应根据规模设立校医室,按要求配备医务人员和保健教师,或建立由当地乡镇卫生院派出专人任学校兼职医务人员,定期到学校开展卫生防疫及宣传教育工作的机制。
第十四条 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健全卫生宣传、检查制度,做到:
每年3月、9月按要求开展全校性卫生宣传月活动。
每月开展1-2次卫生防病治知识宣传教育。
在校园设置固定卫生宣传专栏,定期更换内容。
每周开展1-2次卫生防疫与食品、饮水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寄宿制学校要加强食堂卫生、饮水管理。食堂要达到“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标准”C级以上。要为师生提供自来水饮用,若提供自备水或二次供水,水质及卫生要达到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教室、宿舍及教学辅助用房要保证通风、采光及清洁卫生良好。在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垃圾桶,无卫生死角。
第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班主任和生活辅导老师要教育和培养学生养成每天刷牙、洗脸、洗脚、饭前便后勤洗手,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等良好的个人卫生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