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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实行标准(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管理机构,积极施行现代教育管理模式,科学、规范、人性化地管理师生员工、校园、校产和设备设施,努力将学校办成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和人才培养的摇篮。
  第五条 寄宿制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并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设置标准的要求,保证体育、艺术、综合实践等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除可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外,应规范使用普通话教学。
  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寄宿制学校校长,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年度任职考核制。要坚持持证上岗,承担教学(实验指导)、管理任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学科教师要满足按照义务教育标准开设学校课程的需要。
  要加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具有地方民族文化特色的文艺表演、书画创作、工艺制作、课间操、标语(图案)设计以及手工作品征集等活动;利用学校的墙面、宣传橱窗、教室等各种空间和用房,展示学生的作品,充分体现学校的民族文化特色,弘扬民族文化。

第二章 安全工作

  第六条 寄宿制学校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 寄宿制学校要把确保安全放在一切工作首位,通过层层分解,落实教职员工对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对履行职责情况认真考核、严格奖惩。
  第八条 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登记,宿舍和食堂安全管理,疾病和传染病防控管理,门卫值班巡逻,学生请(销)假,学生上(放)学交接等安全工作制度,并融入各项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定期分析研究形势,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完善学校消防、校舍垮塌、拥挤踩踏、食品、饮水卫生、传染病、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齐应急设施设备。
  第九条 寄宿制学校要对各类安全隐患(含校园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日常观察或定期(不定期)检查,有效监控,特别要在重要时段对重要部位进行严密有效监控,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重点要排除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对学校的设施设备要有防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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