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施阶段(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由第一批县根据《办法》和《实施方案》全面实行标准(规范)化管理工作。省、州教育部门负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总结阶段(2007年7月至9月)。本阶段的主要工作由省、州教育行政部门对第一批县的实施工作进行总结。
三、组织管理
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管理工作在省、州、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实施。其中,康定县的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指导下,由州、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其他50个县的工作在省教育厅指导下,由州、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1:《
四川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四川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管理县名单
四川省教育厅
二00六年九月十日
附件1:
四川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
标准(规范)化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举办寄宿制是推动民族地区学龄儿童入学、提高普及程度、巩固“两基”成果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障。为提高寄宿制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以下简称寄宿制学校)是指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以寄宿制为主要形式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中心)。
第三条 寄宿制学校应按《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996]640号)的规定要求,合理规划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实习区,其基本条件应当具备:
具有与寄宿学生数量相适应的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教学用房、宿舍、食堂、厕所、运动场地、澡堂及其它配套设施;
具有按规模、编制、学历标准配备的足够的教师和生活、卫生、安全等各类管理人员;
具有按规定标准配置的图书(含音像)资料和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器材。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监督管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