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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 长:穆 虹 自治区副王席

  副组长:膝 冲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宋继东 自治区建设厅厅长

  成 员:沈 明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委员
      邱祖强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潘 晔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于娃宪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蒋克昌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黄世勇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何利顺 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
      田金贵 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
      韩庆东 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
      韦 波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张 英 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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