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重点科技项目从立项到整个研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检索、申报和全程知识产权跟踪服务。
(二)完成对重点科技项目有指导作用的知识产权资料收集、整理、汇编,提出完整的知识产权报告。
(三)承担或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制定或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改。
(四)完成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研究工作,研究成果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五)作为主要参与者,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完成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处理较大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该项目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或完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取得市级以上专利发明人奖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承担或参与的国家、行业、地方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制定或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四)完成的知识产权工作,有突出成绩,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五)完成过1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并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发表、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主要编著者)、论文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较复杂的本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报告或有重点项目的立项知识产权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二)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
(三)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规定科目合格证书。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知识产权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