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和趋势;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具备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运作、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知识产权预警及涉外纠纷应对等知识产权实际工作能力,在科技创新中获得或管理自主知识产权成绩显著;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著作;有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中级职称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中级职称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中级职称后,按照《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