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直补资金的下拔和兑现。
1.直补资金的下拨。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夏粮入库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补贴资金的50%逐级预拨到各直补订单县(市、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开设的“直补资金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拨付。
2.直补资金的兑现。财政部门应兑现的直补资金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承担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在农户销售储备粮订单粮食时直接发放给农产;粮食购销企业所需的直补资金实行报账制,即由直补订单县(市、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前,根据本县(市、区)或本乡(镇)的储备粮订单任务按一定比例 (由各县、市、区自定)预拨部分直补资金至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购销企业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开始后,凭已兑付直补资金的订单合同和开具的粮食收购码单到县(市、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报账,财政部门按签订有效的储备粮订单合同(财政部门留存一份)和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进度核拨(发)直补资金。
粮食购销企业在支付购粮款和补贴款时,要做到分开窗口,分开支付,分开核算 (票据上必须单列补贴款金额),确保补贴款实实在在发放到农户手中。如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无法实现时,粮食购销企业要将预拨资金及时退回财政部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结束后,由粮食购销企业和财政部门对直补资金进行清算。
对直补资金的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强制农户以补贴款抵交任何款项;凡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直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用途和费用负担
(一)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及用途。
收购入库的储备粮订单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收购的普通早籼稻、专用稻主要用于自治区储备粮的轮换和充实库存,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用于安排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收购的晚籼稻和优质稻作为自治区临时储备,用于军供和市场调节,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另行制定。
上述粮食,如各市、县(市、区)需用,可向自治区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视粮食市场及收购情况按不低于收购价予以审批。未经批准,各市、县(市、区)不能自行动用储备粮订单粮食。
(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的负担。
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含用于支付村委会落实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负责送签及收、发订单合同等费用)核定为0.06元/公斤,列入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各直补订单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价格,及时足额向当地负责组织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粮食购销企业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