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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7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2.收购品种、质量要求。收购粮食的品种为普通稻(包括普通早籼稻、普通晚籼稻)、专用稻(指珍桂品种,下同)、优质稻(具体品种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厅另行下达,下同)。收购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必须是农户2007年自己种植生产的稻谷。收购的稻谷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要求。
  3.收购价格。普通早籼稻和普通晚籼稻收购价格按不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确定;专用稻收购价格按不低于国家公布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加0.08元/公斤确定;优质稻收购价格不低于1.70元/公斤,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粮食局根据市场、粮食质量确定具体品种的收购价格。
  负责组织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将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与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严格执行,并接受群众监督。
  4.收购时间。收购时间为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各订单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确定早、晚稻的收购时间。
  (四)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的签订。
  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必须签订到种粮农户:
  1.由直补订单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本县(市、区)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再分解到村,村委会负责落实到种粮农户。村委会要将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张榜公示七天,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举报并经查实与实际不符的,应改正后重新公示。
  2.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一式三份送交种粮农户按公示无异议数签订。村委会负责收回合同(一式三份),审核无误后交给当地粮所(公司)。之后,再由政府指定的粮食购销企业集中盖公章确认,并分送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财政部门、农户各存一份。分送给农产的合同交由村委会发回给农户,作为农户销售粮食和领取直补款的凭证。
  各直补订单县(市、区)不许签订超计划数量的订单合同。2007年订单合同签订的截止日期为6月20日,过期一律不得补签。订单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6月30日前负责收集和核实已签订的有效订单合同(财政部门留存一份),作为核拨(发)直补资金的依据。
  (五)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
  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户卖粮。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允许签订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的农户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不得硬性要求农户将粮食出售给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或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持平时,负责收购储备粮订单粮食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积极组织收购签订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农户出售的粮食和兑现直接补贴款。粮食收购期间,为方便农户售粮,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可到村设点收购或委托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收。负责收购储备粮订单粮食的粮食购销企业必须认真验明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并依据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收购粮食,没有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或超过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数量的,不能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发放直接补贴款。
  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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