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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7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7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厅,农发行广西区分行《关于2007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2007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
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的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
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 二00七年三月十六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增加农民收入和财政部关于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7年继续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安排部分资金对我区粮食主产县(市、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切实增加种粮农民收入,提高种粮农民积极性,增加粮食产量,确保我区粮食安全。在总结和分析我区前三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经验及不足的基础上,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遵循原则
  (一)总体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切实做好对我区粮食主产县(市、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我区粮食安全,推动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遵循原则。
  1.补贴资金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安排要向粮食主产县(市、区)倾斜,向主产乡(镇)、村屯倾斜,向种粮大户倾斜;不撒“胡椒面”,不搞一刀切。
  2.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必须签订到种粮农产,由村委会负责落实。村委会要将落实到农产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签订合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要以农产实际种粮面积为依据,不能多于农产种粮面积的产量。
  3.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要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不能强迫农民卖粮。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粮食企业必须按不低于国家公布或自治区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执行。是否划定农户售粮起点数量,由直补订单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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