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宣传思想工作处负责指导督促学校政治稳定、治安保卫、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12)学生处负责指导督促高校学生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13)科学技术处负责指导督促高校科研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14)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负责指导督促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疾病(传染病)防控及军训的安全管理工作;
(15)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指导督促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16)督导办负责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执行安全工作要求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17)学校后勤与产业处负责指导督促校办企业、学生食堂、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信息处理
成员单位要主动收集、及时传递学校安全工作信息,确保安全领导小组全面掌握情况。信息传递以书面形式为主,辅以电话等其它方式。
1、学校安全工作信息包括制度制定执行、责任分解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事故发生处置及责任追究等情况和典型经验、先进单位(个人)等内容。
2、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报告(了解事故情况)后,应及时报办公室和厅安办;对人员有较大伤亡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须第一时间报告厅办公室、厅安办和厅领导。在基层出差的教育厅工作人员遇到当地发生事故,应及时将了解到的事故情况向厅报告,并按要求参与指导督促当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发出《值班报告》或通知有关单位(人员)。
3、厅安办要建立有效信息收集机制,及时分析研究并进行通报。每半年应专题向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一次情况。
第十一条 文件处理
1、厅办公室收到安全工作文件后,提出经办单位和要求的意见,按规定程序送厅领导批示;重要急件同时复印送厅安办进行准备;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交厅安办,由其请示厅领导后办理。
2、发文。厅安办发出的综合性文件要送安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其他文件送相关成员。各处(室)发出的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送厅安办留存。
3、会签。厅安办制定涉及重大制度和措施的文件,应与相关成员单位会签;各成员单位制定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文件须与厅安办会签。
第十二条 事故处理
1、一般安全事故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督促处理(必要时厅安办派人参与),相关情况及时通告厅安办。
2、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厅安办牵头组织处理,厅领导按《四川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预案(试行)》的要求到现场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