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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5、组织厅机关综合性学校安全检查,承办上级组织的综合性学校安全检查相关工作;
  6、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处置,指导督促一般事故处理,参与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7、组织、指导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指导协调其他处(室)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9、承办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按《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负责做好其业务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基本要求是:
  1、根据上级和本厅的部署,把确保安全要求纳入业务工作通盘考虑,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做到“四同时”(同时研究、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2、掌握职责范围学校安全工作动态,指导督促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作好事故防范工作。
  3、负责职责范围学校安全工作来信(来访)的解释答复,指导督促一般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4、主动加强处(室)间沟通配合,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分管厅领导并通告厅安办和厅办公室,确保工作不出现空挡。
  5、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厅领导确定负责单位。
  具体职责分工为:
  (1)厅办公室负责安全工作信息对外报送和战线保密工作,协调厅内各处(室)工作;
  (2)政策法规处归口受理因学校安全方面问题导致的申诉和行政应诉;负责指导督促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3)计划基建财务处负责指导督促学校校舍、基建安全和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4)组织干部处、人事处、纪检监审处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和安全工作不落实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人事处同时负责指导督促不合格教职员工的清退工作;
  (5)基础教育处负责指导督促基础教育学校(幼儿园、小学、中学)的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6)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指导督促中等职业学校的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7)高等教育处负责指导督促高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8)学位办负责指导督促高校研究生安全管理工作;
  (9)民族教育处负责指导督促民族地区学校、内地民族学校的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10)师范处负责指导督促师范学校、教师进修校的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配合高等教育处、学生处等指导督促高等师范院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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