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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川教[2006]259号)


厅内各有关处(室):
  《四川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已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规程》的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
  附件:四川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试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附件:
四川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教育战线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督促,强化管理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四川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领导小组”)是全省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厅长总体负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办,设在学校安全管理处)综合协调督促;相关处(室)结合业务工作具体落实的管理责任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管业务必须管业务范围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要求。
  第三条 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带头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本厅的具体安排,结合实际加强指导督促,为基层作出表率。
  第四条 教育厅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强化安全责任意识,熟悉并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政策和安全工作知识,自觉把确保安全的要求融入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厅的学校安全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1、地方性学校安全工作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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