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贫困家庭学生免收课本费。
3、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可按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住宿费。
4、凡办有食堂的学校必须本着学生自愿、成本收费的原则为学生提供服务。凡需在校蒸饭的学生,学校必须免费为其提供蒸饭热饭服务,不得将原蒸饭服务改为经营性食堂,强行要求学生在食堂缴费搭伙。学校可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集中就餐。
(二)取消规定以外的所有收费项目,合理开支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1、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学校其它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一律取消。不准统一征订或使用教辅资料,严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学习用品;严禁销售部门和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
2、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3、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存车费、蒸饭费、饮水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4、取消借读费收费项目。
(三)规范学校办学秩序,严禁收费办班、补课
1、县(市、区)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并积极采取措施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进行疏导。任何中小学校包括公办、民办及改制学校均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或以学业成绩、竞赛(测验)成绩作为依据录取新生。外语学校的小学、初中招生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进行必要的外语能力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方面的测试和考试,同时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公办学校不得以招收借读生的方式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中,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向学生收取费用的特长班、实验班、提高班、升学班、补习班、竞赛班等。
3、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教师在本校内自愿为学生补课的,经学校批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并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二、暂时未进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和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