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人员备案的内容已被《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0日)停止执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05] 15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局令第13号)、《关于贯彻<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及有关规定,现就200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必须持有国家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其他安全评价资质一律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机构,必须有与其资质证书等级相符的,符合《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局令第13号)资质要求的安全评价人员。其中:甲级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必须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并至少有5名安全评价人员具有化工类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化工类、安全工程类)。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必须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并至少有2名安全评价人员具有化工类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化工类、安全工程类)。
三、自2006年2月1日起,各级安监部门和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各工作点(以下简称工作点),不再受理没有取得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书。安全评价机构超出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安全评价业务的,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各级安监部门和工作点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