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治区编办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并组织试运行,听取群众和投资者的意见,提出具体意见报自治区编委(2007年7月中旬前完成)。
3.自治区编委召开编委会议讨论审定 (2007年7月底前完成)。
4.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高效便捷的原则,对现有的业务和审批流程进行清理、优化再造,减少内部工作环节,压缩内部运转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此项工作由各部门自行负责(2007年8月底前完成)。
5.自治区作风效能办对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考评(2007年9月底前完成)。
6.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理顺内部职能关系(2007年9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理顺部门职能关系,是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工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理顺职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抓好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各项工作,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确保时限上较清理前有较大的压缩。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组织和领导责任,对疑难问题和部门协商不一致的职能问题,要善于协调,敢于裁定,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在理顺部门职能关系中处于关键位置,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全局意识、改革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转变职能,规范和正确行使权力,努力提高行政效能,为全区各级政府机关做出表率。各部门要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落实。各部门不得借机上收权力,也不得借机增设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上级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职能配置和调整。
(三)各级机构编制、法制、人事部门要切实负起审核把关、督促指导的责任,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细致、耐心的工作作风,对各部门的职能确定、机构设置、流程再造给予及时指导、帮助和审核,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四)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在理顺部门之间、部门内部职能关系的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市与城区事权划分。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强化责任、监督有力、分工明确、权责统一”的原则,重点理顺市与城区在土地、建设、环保、交通、公安、卫生、水产畜牧、教育等方面的职能关系,建立高效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