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强化约束机制,深化改革,创新制度,不断推进基层民主,不断健全法制保障,做到预防与查处相结合。要严格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等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建房、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的专项治理,重点加强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等经营性收费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生产性费用的监管。加强对村级组织收费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或采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约束村民、管理村务。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代理制等管理办法,推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防止和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的行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费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财政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补助资金的监管。
七、切实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和要求上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和协调,统筹规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做法,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已更名,各地要相应调整和建立健全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赋予相应的工作职能,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为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全力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乡镇机构改革由自治区编制办牵头负责,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农业厅和计生委协办;农村义务教育体制管理改革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负责,自治区编制办、人事厅和财政厅协办;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制止乡镇发生新债、做好历年债务清理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村级债务清理及风险防范工作以及完善农村一事一议制度,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改革成果的长效机制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加强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探索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协办;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和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由自治区农垦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地税局、林业局、侨办协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由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各牵头负责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完善政策,逐步推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分类指导,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